2026 年 10 月搜「炒币违法 央行通知」,排前面的还是 2021 年 9 月那份《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也就是常说的 237 号文。它已经不是现行文件了。2026 年 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文号银发〔2026〕42 号,当天施行,末段写明 237 号文「同时废止」。
下面按文件自己的顺序,十九条一条一条过。每条先放原文,再用大白话说它管的是谁、管的是什么动作。
42 号文全文与配套的答记者问,这里读的是中国证监会官网 2026 年 2 月 6 日登载的版本(通知全文、答记者问);237 号文读的是中国政府网的原文页;2017 年公告读的是中央网信办官网;2013 年通知在人民银行官网只挂了 PDF 附件,本篇只引官方别处复述过的那一句。引文都在 2026 年 10 月对照过。
先弄清:它是什么性质的文件,谁发的
42 号文不是法律,是八个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开头列了它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写了一句很重要的话:「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最高法和最高检没有列在发文机关里,但参与了。这一点决定了它在法院里的分量:237 号文时期,最高法的法答网答问直接把这份通知当作认定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依据,42 号文的个人条款与 237 号文几乎逐字相同,法院的用法不会变。

文件的收件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它是写给政府部门看的工作部署,不是写给个人看的告知书。所以读的时候要分清:哪几条是在给部门派任务,哪几条才直接落到个人头上。
第一部分:定性
第(一)条: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和「业务活动」的定性
这一条分三段。第一段讲虚拟货币是什么。
条文原文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银发〔2026〕42 号 第(一)条第一段
白话:比特币、以太币、USDT 这些东西不是钱,不能当钱花。这一句从 2013 年说到现在没变过,泰达币(USDT)是 2021 年才被点名的,42 号文照抄。
第二段才是整份文件的核心,也是「炒币违法」这个说法的来源。
条文原文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银发〔2026〕42 号 第(一)条第二段
请把这段里的几个动词挑出来看:「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金融产品交易」。这些全是经营性的动作,是交易所、做市商、撮合平台、发币方在做的事。文件说它们「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它没有把「个人买了一点比特币放着」写进这个清单。
最后一句是 42 号文和 237 号文差别最大的地方。237 号文写的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主语是「交易所」,对象是「境内居民」。42 号文改成「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主语扩成了「单位和个人」,对象改成了「境内主体」,方式加了「以任何形式」。管的范围更宽,但管的仍然是「提供服务」这个方向,不是「接受服务」。欧易这类平台在这句话里是什么位置,okx 在中国合法吗那一篇专门讲。
第三段讲稳定币。
条文原文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银发〔2026〕42 号 第(一)条第三段
白话:谁都不许在境外发「人民币稳定币」,除非有关部门同意。这一句是新加的,237 号文里没有。它管的是「发行」,而且限定是「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USDT 挂钩的是美元,不在这一句里,它在第一段里被当作「虚拟货币」处理。
第(二)条: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这一条是 42 号文的另一个新东西:给 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下了定义,并写明在境内开展、以及提供相关中介和技术服务,「应予以禁止」,例外是「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同时也写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对个人读者来说,这一条基本用不上,知道两件事就够:第一,文件标题里的「等」字指的就是 RWA;第二,往后看到「代币化股票」「代币化债券」这类产品,它们在大陆的定性在这一条里。
第二部分:工作机制(第三、四条)
第(三)条和第(四)条是给部门派活:人民银行牵头管虚拟货币这一摊,证监会牵头管 RWA 这一摊,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防范和处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公安、电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法院、检察院「联动配合」。
这两条个人读不到自己,但有一个信息值得记住:处置是「属地」的。你所在的省,由省级政府统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各地力度和节奏不完全一样,文件本身就把这个空间留给了地方。
第三部分:监测、防范与处置(第五到十二条)
第(五)条:风险监测
写的是各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地方「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白话:会盯着网上的内容、线下的活动和资金流。卡「什么都没做就被盯上」这件事,资金监测就是这一条派的活。
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服务
这一条直接决定了你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在这件事里的位置。
条文原文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银发〔2026〕42 号 第(六)条(节选)
白话:银行和支付机构不能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开户、转账、结算,而且要「加强风险监测」,发现线索要报。注意它的措辞是为「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所以银行的风控模型盯的是像业务活动的资金特征:高频、对手方分散、大额进出。你的卡为什么会被限制非柜面、限制了怎么申诉,那一篇单独讲,依据不只这一条。
第(七)条:互联网企业和网站、App
条文原文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银发〔2026〕42 号 第(七)条(节选)
白话:境内的互联网公司不能给交易所做广告、导流、提供经营场所;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会关网站、下架 App、封公众号。这一条解释了「官网打不开」「商店里没有 App」这类现象的政策背景,欧易在大陆能用吗那一篇把这几件事分开核。
第(八)条:公司名称和广告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里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查处相关广告。这是新加的细则,对个人没有直接影响,但有一个用法:谁拿着一张经营范围里写着「数字资产」「区块链技术服务」的营业执照告诉你他是「持牌的 U 商」,你知道这张执照在这一条之后不可能写出「虚拟货币」四个字,执照证明不了他能合法兑换。
第(九)条:挖矿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挖矿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就已经被另一份文件(发改运行〔2021〕1283 号)列为整治对象,42 号文把它并进来了。这一条和本站读者的关系在民事判例上:买矿机、托管矿机的合同,法院一律按无效处理,炒币亏了、被骗了,法律保护吗那一篇引了两份判决。
第(十)、(十一)条: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
第(十)条讲行政层面:发现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讲刑事层面,点了罪名。
条文原文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银发〔2026〕42 号 第(十一)条
这里列的五个罪名,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就是公开判例里虚拟货币案件的常见落点。它们各自对应什么做法,最高法、最高检的典型案例写得很具体:用 USDT 做媒介换外汇,判的是非法经营;用自己的账户替人收款再买币转走,判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诈骗共犯。哪种做法落在哪个罪名上,在中国炒币违法吗那一篇按处境分开列。
第(十二)条:行业自律
要求行业协会「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风险监测」。对个人无直接影响。
第四部分:境内主体出境展业(第十三到十五条)
第(十三)条一句话:「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这是新加的。管的是「发行」,对象是境内主体和它控制的境外公司。个人买卖不在这一条里。
第(十四)、(十五)条管的是境内企业到境外做 RWA 业务、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提供 RWA 服务,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由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分工监管。普通读者跳过即可。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第十六、十七条)
第(十六)条要求「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第(十七)条要求各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做宣传。你在各地金融局、公安公众号上看到的「典型案例」推送,就是这一条派的活。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第十八、十九条)
这两条是整份文件里唯一直接写到「个人」的地方,值得逐字看。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开展业务,以及协助境外主体
条文原文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发〔2026〕42 号 第(十八)条
前半句管「开展业务」和「为业务提供服务」的人。后半句是新的:「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什么算「提供协助」,文件没有列举。按字面,替境外平台在境内做推广、拉人、代充、收付款,都在这个方向上。做本站这样的内容站算不算,我们不替文件回答,但本站的做法写在推广披露里,由你自己判断。
第(十九)条:个人投资交易
条文原文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银发〔2026〕42 号 第(十九)条
这是首页那句话的出处,拆开是三层:
- 「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你和别人之间关于虚拟货币的合同(委托买币、借币、卖矿机、合伙挖矿),法院可以认定无效。无效之后能不能要回钱,法院有一套说法,那一篇引了最高法法答网的答问。
- 「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亏了,没有人替你兜底,法院也不会按合同约定判对方赔你币。
-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一句是对个人的责任留口。它没有说什么情况算「破坏金融秩序」,公开判例里被追究的个人,做的都是前面第(十一)条列的那几类事。
这一条和 237 号文第(四)条的差别只有两处:加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改成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意思没变。
末段:施行与废止
条文原文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同时废止。
银发〔2026〕42 号 末段
2026 年 2 月 6 日起,引文件请引 42 号文。中国政府网上 237 号文的原页还在,页面本身没有标「已废止」,废止的依据就是这一句。
答记者问里补充了什么
和通知同日发布的答记者问有三处值得看。
第一,背景。它说 2021 年的通知「取得明显成效」,但「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所以「对原文件进行修订」。换句话说,42 号文是 237 号文的修订版,不是另起炉灶。
第二,口径。它用了一句话概括整个脉络:「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并把 2013、2021 两份文件各引了一句。
第三,为什么禁。它写「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这句解释了第(十一)条那几个罪名为什么是那几个。
42 号文和 237 号文:改了什么,没改什么
| 237 号文(2021-09-15) | 42 号文(2026-02-06) | |
|---|---|---|
| 发文机关 | 十部门(含最高法、最高检、网信办、银保监会) | 八部门;最高法、最高检、中央网信办「达成一致」,经国务院同意 |
| 虚拟货币定性 | 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逐字相同 |
| 业务活动定性 |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 逐字相同,加了「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的罪名对应 |
| 境外平台 |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
| 稳定币 | 泰达币被点名为虚拟货币 | 新增: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
| RWA | 无 | 新增一整条定义与禁止 |
| 境内主体境外发币 | 无 | 新增: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 |
| 企业名称 | 无 | 新增: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相关字样 |
| 协助境外主体 | 对「境内工作人员」及「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的主体追责 | 改为「明知或应知……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
| 个人投资交易 | 民事无效、损失自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依法查处 | 逐字相同,加「现实世界资产代币」 |
没改的那几行,就是对个人那几行。改了的那几行,主要是把境外主体、稳定币、RWA、企业登记这几块补上。
2013、2017、2021:三份旧文件各留下了什么
大家搜「比特币在大陆什么时候禁止的」,其实是在问这条线是怎么一步步画过来的。
2013 年 12 月 3 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门。它留下的那一句,42 号文的答记者问原样引了:「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它管的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业务、交易网站要备案并履行反洗钱义务。它没有说个人不能买。人民银行官网上这份文件只挂了 PDF 附件,本篇没有逐条引它。
2017 年 9 月 4 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门。核心是两件事:一,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二,「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境内交易所就是从这一天起关停的。对个人,它写的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21 年 9 月 15 日,237 号文,十部门。它第一次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整体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第一次写明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第一次写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26 年 2 月之前的判决书、法院通报引的都是它。
2026 年 2 月 6 日,42 号文,八部门。把 237 号文修订为现行版本,加进稳定币、RWA、境外发币、企业登记、协助境外主体这几块。
四份文件对个人的写法是一条线:2013 年「自担风险」,2017 年「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021 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2026 年原样保留。从来没有一份写过「个人买卖、持有虚拟货币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判例里都是做了别的事,那些事是什么,下一篇讲。
是不是法律、旧判决算不算、我算不算境内主体:五个追问
42 号文是法律吗?
不是法律,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它开头列了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网络安全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并写明「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法院在判民事案件时把这类监管政策作为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依据,这一点在 237 号文时期的法答网答问里写得很清楚。
237 号文废止了,以前按它判的案子还算数吗?
算。废止只对 2026 年 2 月 6 日以后的事不再适用,不推翻以前的判决;42 号文对个人投资交易那一条与 237 号文几乎逐字相同。这里转述旧判例时照文书原文写 237 号文。
2013 年那份通知现在还有效吗,它说了什么?
本站没有查到废止它的文件,42 号文的答记者问在 2026 年仍原样引用它对比特币的定性:「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它管的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业务、交易网站要备案并履行反洗钱义务,没有写个人不能买。
2017 年 9 月 4 日的公告和「交易所都关了」是什么关系?
就是那一天。七部门公告第三条写「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境内交易所从此关停;对个人它写的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文件里的「境内主体」包括我个人吗?
文件没有给「境内主体」下定义。第(一)条禁止的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责任条款第(十八)条追究的是「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两句说的都是提供服务和协助提供服务的人,不是接受服务的人;对接受服务的个人,文件只在第(十九)条写了民事无效、损失自担。这是原文的写法,本站不替它往任何一边多解释。